共青团北部湾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委员会规章制度
来源:分团委  编辑:  作者:   日期:2017年05月19日 00:00   浏览量:

工作制度

一、团学干部在开展工作时,要坚持工作原则,从学院的大局出发,服从组织的安排。

二、团学干部若有建议或不同意见时,可以逐级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向上级领导反映,有上级领导统筹协调解决。

三、团学干部平时工作懒散、不负责任,对于领导交办的任务不能按时完成者,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免除团学干部职务。

四、团学干部开展工作搞个人自由主义者,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分配者,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给予处分,直至辞退。

五、各团学干部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办事,若办事显失公平,出现严重失误,要公开道歉,并给予内部通报批评,以维护团学组织的声誉。

六、因团学干部个人原因严重阻碍、影响集体或大部分团学干部工作进度者,给予批评,并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

七、团学干部应实事求是,忠于职守,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学院或在校生造成损害者,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理。

八、团学干部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涂改或仿造证件等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理.

九、团学干部对于院分团委组织部组织的不定期抽查或检查活动,在活动还没有结束之前,一律不得通风报信,若有泄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十、团学干部对于内部会议尚未形成决议的事项不得泄露,若有泄露,经调查核实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负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十一、团学干部要爱护团学组织的财物,若有丢失或者损坏,必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若有外借,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做好记录。

十二、团学干部私自带走或复印办公室及团学干部内部资料、档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十三、团学干部在工作期间,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由院团委监察部给予处分,并记入人事档案。

十四、积极倡导全体同学对团学干部的监督,对违反学院有关管理规定的团学干部进行举报。凡学生举报有违纪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严重性,给予相应处理。

会议制度

一、为加强组织管理、开展工作、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团学组织将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不能按时到会者,必须提前向主要负责人请假。

二、会议分为全体会议、部长会议、部门会议,各团学组织按照自己的需要组织召开会议、解决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各团学组织应定期召开例会,及时传达上级领导形成的决议和有关文件,由于传达未到位,而造成工作损失,由相应的负责人负责。

四、会议期间,手机一律调成静音或关机,不得大声喧哗,禁止做与会议无关的事项。到会人员必须做好会议笔记。

五、各团学组织召开会议必须备有签到表,到会者必须签到,任何人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请假。

六、开会迟到者,须在两天内交书面检查一份。

七、所有会议均由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并进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签到表、请假条及书面检查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交于办公室备查。

八、开会迟到3次者,给予警告,取消其评优资格;开会迟到5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加分资格。开会迟到6次者,按自动退出团学组织处理。

请假制度

一、各团学组织必须备有正规假条,假条必须注明所在单位,标明编号。

二、所有批出假条必须交办公室登记、备查。

三、团学干部因工作请假必须使用正规假条,经所在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联系电话。

四、团学干部工作时所有假条经辅导员批准后生效,存放办公室,以备不定期抽查。

五、团学干部不得随意涂改原有假条,一张假条不得多次使用。

六、一经发现违例者,将由院团委办公室调查、核实、上报领导并作违纪处理。

团费管理制度

团费收缴工作是团支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他不仅是团组织管理教育团员的一项制度,也是团员的团组织保持经常联系,在经济上支持团的工作,履行团员义务,不断增强组织观念的一种必要形式。因此,团章规定,每一个团员都必须按时向团组织交纳团费。青年入团后,应从上级团委批准其为共青团员的月份开始,每月按时由本人向团组织交纳团费,直到离开团的组织为止。

交纳团费的具体规定如下:

1、学生团员,每学年交纳团费一次,每月2角。每年12个月计算.每年2.4元.

2、如被开除团籍的团员,在恢复团籍后,在开除团籍处分期间的团费可以不再补交,如本人自愿补交,团支部也可以接收。

3、受留团查看处分的团员。在查看期间仍应按团章规定交纳团费。

4、团员入党,在预备期只交纳党费,不交纳团费。

5、外出流动团员,参加所到地区团组织活动的,可向该团组织交纳团费。所到地区团组织应将其交纳团费的时间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6个月。

6、团费经学校团委同意留用于今后学生团组织活动当中。团费是团组织活动经费的来源之一,是团组织开展活动,活跃团的工作的重要物质条件。因此,团支部要认真做好团费收缴工作,并经常教育团员认识交纳团费的意义,督促他们自觉履行团员义务,按规定交纳团费。对于个别连续6个月以上不交纳团费,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或不做团组织分配工作的团员,应按团章规定进行教育处理。团总支留用团费的支出和团委对团费的支出应由当级团的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

生活和奖惩制度

生活制度

一、凡团学干部不得酗酒、打架、斗殴、在公众场合吸烟,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免除其团学干部身份。

二、在工作中,无理与上级领导发生争执、与在校工作人员或学生发生争执,影响校园正常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三、平时个人行为极差,玷污学院或学生干部形象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奖惩制度

一、对于工作积极,态度认真,遵守团学干部管理规定条例者,评优评先时予以优先。

二、为学院争得荣誉者,予以通报表扬,评优评先时予以优先。

三、对于不遵守团学干部管理规定的团学干部,视情节轻重,取消其加分资格、评优资格或免除其团学干部身份。

四、团学干部必须遵守各自团学组织的规章制度,若有违背,视情节严重性,给予相应处分。

五、团学干部的奖惩必须经院团委组织部认定。

六、团学干部应自觉遵守本规定中的各项规章制度,若出现违纪行为,按照本规定作出相应处分。

辞职与任免制度

一、团学干部个人在工作中发现能力不足,如工作效果较差,工作与学习严重冲突等情况,可以向所在团学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该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允许辞职。

二、同学们对团学干部工作有较大意见,每学期两门(含两门)以上考试科目不及格者,其所在团学组织主要负责人可以劝其辞退,也有权通过召开部长会议,进行辞退。

三、团学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去其职务。

(1)违反学院纪律受到学院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2)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3)工作中不负责任,拒不执行分配的工作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组织会议、活动的;

(4)工作中不负责任,经常耽误、耽搁工作任务的;

(5)阳奉阴违,在同学与老师、辅导员之间制造间隙;

(6)在团学干部中搞小集团,拉帮结派;

(7)其他给学院、团学组织造成极坏影响的情形。

四、各团学组织干事有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团学组织主要负责人批准,免去其职务,并报校团委组织部备案。各团学组织副部长级(含副部长级)以上的团学干部有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团学组织申请,报学院主管老师批准后免去其职务。

五、所有辞职、免职的情况在团学干部会议上宣布,由院团委组织部进行备案并及时告知其所在班级的辅导员,以便管理。